一、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二、设定依据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令11号,2004年6月颁布,2013年9部委23号令修改)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
1.招标投标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投诉人是法人时提供)
3.营业执照、被授权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投诉人是被授权人时提供)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投诉当事人向365bet体育在线_365体育投注公路建设管理科或水运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投诉调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集证据,形成初审意见,报局业务会研究形成正式意见。
1.投诉事实成立,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在负责处理投诉事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2.投诉事实不成立,书面答复投诉人。
3.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并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恶意投诉投诉人责任。
4.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期答复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四)特别程序
在投诉调查期间,需要实施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中。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局公路建设管理科0771-5840414、水运管理科0771-5884611
投诉电话:0771-5840397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 15:00—18:00
十、办事地点及地址
365bet体育在线_365体育投注公路建设管理科或水运管理科(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5-8号)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流程图
??????2.投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