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改扩建建筑物不仅影响路容路貌,还会遮挡行车视线、影响行车安全,从而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及时制止此类违法行为,切实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积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涉路违法行为线索,加大巡查处置力度,确保辖区国省干线公路通行安全稳定。
案例回顾
7月5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村民在国道G359线K712+800至K712+850路段左侧修建住房,有不少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旁,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安全。接到举报后,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勘验调查。
勘验调查表明,当事人苏某在国道G359线K712+800至K712+850路段左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对自家住房进行改扩建,扩建住房地基已开挖。依据勘验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告知苏某,其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改扩建建筑物已违反公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但苏某认为,其原有旧房在国道G359线未建成前就已在该位置,现因生活需要在原有旧房位置旁的自家地上改扩建住房并无不妥,不理会执法人员的劝说。为此,执法人员耐心向当事人讲解公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向其宣传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改扩建建筑物对公路通行安全及建房者自身的危害,积极劝导其立即停止施工,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随后,执法人员积极联系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村委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和劝导教育。
经多方努力和劝说,7月8日,苏某终于认识到错误,并表示会自行回填违建基础,如要修建住房,将主动退到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法律分析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如何界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本案中,当事人苏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改扩建原有住房违反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仅破坏了路容路貌,也影响了公路通行安全。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并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表示愿意配合执法,自行回填了违建基础,恢复了公路原状。
执法人员提醒
公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全力营造安全舒适畅通的公路通行环境,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群众,如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应当遵从公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下一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持续强化路政宣传工作措施,将公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与日常执法业务相结合,推动路政宣传走深走实,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凝聚起全社会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