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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在线: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30 17:12     来源:365bet体育在线_365体育投注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南宁市交通运输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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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365bet体育在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交通运输部365bet体育在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7〕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365bet体育在线: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法规〔2018〕132号)要求,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行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对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的质量监督,交通运输部门的日常巡查工作,行政许可项目的年度审核,交通运输行业内的安全生产检查,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层级监督检查,因行政相对人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监督检查,不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的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双随机抽查应覆盖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所有行业。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有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规范透明”是指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的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完成后,须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如:“危险品货物运输”),“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部门对被抽取对象的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括市场主体等对象,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交通运输部门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在满足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

第二章  抽查流程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抽查计划要结合实际,参照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计划制定,同时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按照政府要求的时间截点制订完成,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检查对象、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为100%;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抽查比例每次按不低于该事项市场主体的3%抽取。原则上,如无特殊情况,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抽查强度与被查市场主体历年受检情况、信用状况挂钩机制。对各类信用评价较高、历次抽查过程中没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各类信用评价较低、历次抽查过程中问题比较多比较突出、发生过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存在问题比较多的行业、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的执法类别与执法区域以及业务专长应当与检查工作任务相互匹配。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名单制定具体抽查工作方案或通知,明确抽查方式、抽查形式、抽查时间、抽查事项等内容。

具体抽查工作方案或通知下发后,检查人员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待检查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部门协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统筹指导,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具体抽查工作方案和通知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实行层级联动,统筹协调抽查计划,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出示相应的证件,并且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建立检查台账,将被检查市场主体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台账。

检查记录表应当由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相关责任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检查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按需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录音笔等装备,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通过制作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录取音视频的方式,如实对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相关台账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依法使用相关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被检查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第二十二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给予纠正,并做好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求违法违规的被检查市场主体限期整改的,应当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处理,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通知信用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配合其他部门建立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督查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情况,必要时可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实施抽查检查中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要求将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移交或通知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365bet体育在线_365体育投注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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