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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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道路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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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城区目前尚未实际接收 |
2 |
行政许可 |
三类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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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已全部下放县和城区,市本级不再实施 |
3 |
行政许可 |
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不包括具备大中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的驾驶员培训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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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城区目前尚未实际接收 |
4 |
行政许可 |
道路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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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城区目前尚未实际接收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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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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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城区目前尚未实际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