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审核转报 |
1.经营者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审核转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南宁市港航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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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核转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
南宁市港航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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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者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审核转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南宁市港航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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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1项)
发布时间:2015-08-12 10:31 来源:365bet体育在线_365体育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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